取保候审禁止适用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逃避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可能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提请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拘传:是指侦查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干扰、不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和通信进行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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