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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的监护人怎样办理?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3-11-23 浏览:
导读: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经老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那么失能老人的监护人怎样办理?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失能老人的监护人怎样办理?

  失能老人指定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如果对于监护人谁担任有争议的,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失能老人的监护人怎样办理?

法定监护人不想担任可以不担任吗?

  法定监护人不想担任是可以不担任的。如果是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当事人不得拒绝做监护人,但如果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且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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