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两者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欺骗等原因产生;无效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条件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产生。
2.两者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从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不具备法律效力。
3.两者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而可撤销合同存在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来说虽然合同是存在的,但是它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它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的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违反法律,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直到合同被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一方撤销权。我们可以通过这两个合同的本质对这两个合同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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