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赡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对婚生子女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被收养人对生父母不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除非收养关系依法解除或无效,否则这一规定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是否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并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并经过合法登记,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而转为与养父母建立亲子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指向的是养父母,而非生父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在法律层面,被收养人对于生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基于道德和情感因素,被收养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对生父母提供帮助或支持,也是值得尊重和鼓励的行为。
法律上对于生父母向被收养人提出赡养诉求有何限制条件?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被收养人在法律上对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生父母向被收养人提出赡养诉求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或者无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恢复,此时生父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要求被收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这种情况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例如收养关系解除后,且生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而被收养人具有赡养能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 在收养关系解除或无效后,若生父母符合上述条件,可依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向被收养人提出赡养诉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涉及到复杂的具体情况判断和个案分析。
生父母与被收养人之间不存在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赡养关系。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转移至养父母,这是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有效稳定以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益的实现。在道义层面上,鼓励被收养人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愿对生父母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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