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哪些类型会增大赔偿额度?
1. 故意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故意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会考虑加重赔偿,以体现对恶意行为的惩戒和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2. 重大过失侵权: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由于其疏忽程度严重,往往也会提高赔偿额度。
3. 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侵权行为因其后果严重,不仅需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还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故赔偿额度通常较高。
4. 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依据《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除了正常的经济损失赔偿外,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从而增大赔偿额度。
5. 持续性、反复性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使受害人的损失不断累积扩大,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法院在裁量赔偿数额时会予以酌情增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如何评估侵权行为对无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额?
评估无形财产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额,主要依据的是受害方因侵权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遵循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首先需要确定无形财产的具体类型,如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1. 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许可使用费、研发投入等)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市场份额减少、商誉贬损等)。
2. 侵权获利:如果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56条、《专利法》第71条等相关规定,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数额。
3. 法定赔偿:在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商标法》第6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等,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法定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应的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间接损失在侵权行为财产赔偿数额中如何体现?
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原有正常经济活动受阻或中断而未能获得的预期纯利润。间接损失同样属于侵权赔偿范围,但在实际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间接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间接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即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此类损失。
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间接损失的体现主要在于赔偿总额的计算上,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物毁损、修复费用等),也应涵盖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合理预期收入减少等间接损失。考虑到间接损失认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裁量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防止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避免对侵权人施加过重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里的“其他合理方式”就包含了对间接损失的考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体现了对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合理性的要求,尽管该规定适用于合同纠纷,但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对于间接损失的判断和赔偿标准亦有参考价值。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划分。故意侵权、重大过失侵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侵权、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以及持续性、反复性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赔偿额度的增大。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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