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非法性,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二是结果的严重性,即这些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包括经济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对商业信誉、市场地位等非物质性损失。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商业秘密而故意为之,其主观恶性更重,将加重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刑法219条对商业秘密侵权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侵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仍然使用或者披露。
2. 损害结果:这些行为必须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重大损失的危险。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故意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但仍执意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可能需要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
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在刑法与民法中保护有何异同?
刑法第219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而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两者的主要异同如下:
1. 相同点:
- 保护对象相同: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其保护的对象都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不同点:
- 法律性质不同:刑法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侧重于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而民法则注重权利的救济和保护,强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 适用条件不同: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存在侵犯行为,无论损失大小,权利人都可主张权利。
- 救济方式不同:刑法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等;民法的救济方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 举证责任不同:刑法案件中,检方需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在民法诉讼中,权利人需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被侵犯的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进行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部分,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民法典取代,但其精神仍可在民法典中找到):其中关于保密条款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民事保护。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行为的非法性和造成的重大损失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企业和个人都应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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