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的带薪病假天数取决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实际参加工作的总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带薪病假的时间段可以总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计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80。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以及具体的病假时间长度。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式:
当员工连续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时: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当员工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时: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月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 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 =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 当月计薪日 × 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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