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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关系管理内容是什么?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5-28 16:15:45 浏览:0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员工和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所有者与全体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人组织与职工的关系。那么,2019年劳动关系管理内容是什么?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将为你详细介绍具体内容,欢迎阅读。

劳动关系管理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二、劳动关系的分类内容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劳动关系的内容主要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作休息时间、工作的薪酬奖励惩罚、工作的其他福利等等关系的形成,除此之外,还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职权和义务的关系等等,劳动关系的内容还进行了分类,按照劳动过程、单位性质、劳动关系规范程度等等进行分类,劳动关系的建立对于劳动者来说尤其重要,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对劳动关系引起重视。那么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问: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问: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

  答:《劳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问: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答: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问: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问: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7、问:三方就业协议的订立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由于三方协议签订的时候一般是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具备上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8、问: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问: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答:《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1、问: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问: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欢迎到大律师网站,遇到法律上的难题可以求助大律师网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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