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27日晚,庄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晃县某镇一钓鱼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径直冲入道路右侧的鱼塘。
虽无人员伤亡,但是事故导致车内机油、汽油等有害物质泄漏,鱼塘水质受到污染,鱼群大量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罗某名下,系由罗某借给庄某驾驶。庄某具有驾驶小型汽车资质。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
乙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业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相关条款已加粗、加黑提示,车主罗某已签字确认。因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鱼塘主刘某将罗某、庄某、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庄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案涉车辆系车主罗某借给庄某使用,庄某具有驾驶资质,现有证据未显示罗某存在过错,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案涉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鱼塘主刘某的损失首先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驾驶员庄某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000元;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直接损失80631.62元;驾驶员庄某赔偿刘某间接损失27096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遵循“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顺序。司法实践中,损失被明确划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指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毁损或灭失,包括鱼获损失、污水处理费用、清淤费用等现有财产减少部分。此类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2、间接损失
指直接损失引发的可得利益丧失或费用增加,如停业损失、租金损失等。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保险公司已就间接损失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此类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在责任主体方面,若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车主无过错(如车辆合法出借、驾驶人资质完备),则由驾驶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