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刑法340条的证据要求有哪些?
1. 主观故意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其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且具有实施此行为的故意。这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能反映其主观明知的证据来证实。
2. 客观行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进行了非法捕捞活动,如查获的非法捕捞工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等物证,以及目击者的证人证言。
3. 损害后果证据:证明非法捕捞行为已经对水生生物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可能需要借助环境科学专家的鉴定意见,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具体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此罪行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40条的违法事实如何证明?
刑法第340条涉及到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明此罪名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行为人需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违法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这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收集物证(如禁用的捕捞工具)、鉴定结论等证据来证明。
3. 违反法规:行为人的捕捞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如《渔业法》等。可以通过调取、出示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来证实。
4. 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情况,如捕捞数量巨大、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部分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以及专家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及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等内容,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对刑法340条违法行为的举证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40条主要规定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对该违法行为的举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证明行为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违法行为的存在: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如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等;
3. 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提供证据证明其非法捕捞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捕捞的数量、价值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等;
4. 违反法规的事实:证明行为人的捕捞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具体法律法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供了具体的量刑参考标准,也为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违反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证据收集应全面、客观、合法,既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又要证明非法捕捞行为的存在及其带来的实际危害。只有在证据充分确凿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从而有效维护我国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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