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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界定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25 17:55:14 浏览:0
  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侵权这个词,或者有人声称自己被侵权了。那么什么是侵权行为,某个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侵权行为包括很多种情况,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界定方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相关的解答,欢迎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帮助的人。

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界定方法是什么?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合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与无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等。而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是将着眼点放在被侵害的对象或客体上,即凡是为法律所确认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即可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他人侵犯以上权利时,应视为该行为为侵权行为。

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对称。又称“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一般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形式,它只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要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界定方法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大家在生活中要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他人侵害。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叶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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