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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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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现就职于临沂市市直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过四年专业法学培训后,进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两年,在民商案件及刑事案件上积累了丰厚的审判经验。入职律所后,凭借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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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326民初7368民事判决书

朱玉生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鲁 1326 民初 7368 号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法定代表人:谈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1326 民初 7368 号
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谈 XX, 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龚 XX,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 山东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木业) 与被告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家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 XX, 被告 XXX 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朱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解除《购销合同》; 2. 判决被告退还人民币 142344.94 元;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按每日 5000 元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4 月 16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共计 280000 元;3. 判决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开支、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3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购销合同》, 原告向被告采购鱼骨纹包覆木皮、鱼骨纹封边条、鱼骨纹科技木皮等产品,总金额人民币 988464.50 元。《购销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 即 148269.68 元作为预付款,被告收到预付款后 35 日内向原告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的鱼骨纹科技木皮,剩余原告下达订单的第一批货在 10 日内交付,第二批货需在 2025 年 5 月 10 日前交付。每次货物送到原告工厂后当天原告支付该批货款的 85%。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照 5000 元 / 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 20 天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退回未抵扣的剩余预付款。2025 年 3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 148270 元,因此,被告应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向原告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的鱼骨纹科技木皮。然而,被告第一次交货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逾期 8 日,仅交付 486 张木皮,其中 285 不符合要求被退货,原告仅验收 201 张。截止 2025 年 6 月 10 日,被告共交付 1447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的鱼骨纹科技木皮,仍有 53 张尚未交付,已严重逾期 56 日,且原告此后下单的两批货物被告也仅交付了部分。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
XXX 家具辩称,被告已按约履行首批供货义务,不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原告主张 “逾期供货” 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于 2025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明确约定:“收到预付款后 35 日内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木皮”。原告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支付预付款 148270 元 (合同总价款的 15%), 依约被告应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前完成首批供货。根据被告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等证据显示,被告最早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即开始向原告交付货物 (包括 485 张 28009600.5mm 鱼骨纹贴布), 后续于 4 月 20 日、4 月 24 日等时间持续补货。原告主张被告 “首次交货逾期 8 日”, 系对实际供货过程的片面截取,未考虑合同履行中的补货、验收调整等正常交易环节,以及原告逾期付款,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每批次货物送到甲方 (原告) 工厂当天验收且须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根据被告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被告累计向原告交付货物总价值 1059100.44 元,但原告仅支付 797916.98 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通过员工蹇 XX 向原告工作人员黄 XX 催要货款 (如 2025 年 4 月 16 日、4 月 18 日等), 但原告以 “需走内部流程”“财务不在” 等理由拖延支付,已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向原告发送《告知函》, 明确告知其未按约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并要求其付清已收货款后再行交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作为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告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被告有权暂停供货。被告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合同第六条约定 “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 15% 作为定金”, 原告支付的 148270 元性质为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本案中,原告作为违约方 (未按约付款), 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且原告尚欠被告货款,其支付的定金远不足以抵扣欠款,故其要求退还定金的主张无事实基础。其次,合同第八条约定 “乙方 (被告) 逾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按 5000 元 / 天赔偿甲方”, 但该违约金条款适用前提是被告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如前所述,被告不存在逾期供货,反而是原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告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 “逾期交货违约金” 缺乏事实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原告未按约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供货合法有效。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 年 3 月 8 日,XXX 木业作为甲方,XXX 家具作为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济中 XXX 九里鱼骨纹木皮事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 20250308001。产品清单为:1、鱼骨纹包覆木皮:产品要求为灰色无纺布,厚度不能超过 28 丝,不能掉木丝,2700mm 以内只能有一个接头 (拼接处不能太明)。其中:①、80mm0.28mm 方向朝左的 8600 米,折合平方数 688,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221.24 元,税金为 1978.76 元,小计金额为 17200.00 元。②、110mm0.28mm 方向朝左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682,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088.50 元,税金为 1961.50 元,小计金额为 17050.00 元。③、110mm0.28mm 方向朝右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682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088.50 元,税金为 1961.50 元,小计金额为 17050.00 元。④、160mm0.28mm 方向朝左的 1200 米,折合平方数 192 元,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4247.79 元,税金为 552.21 元,小计金额为 4800.00 元;2、鱼骨纹封边条:产品要求为灰色无纺布,不能掉木丝,纹理方向朝左,不做 UV 底漆。其中①、130.45mm 方向朝左的 2000 米,折合平方数 26,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747.79 元,税金为 97.21 元,小计金额为 845.00 元。②、160.45mm 方向朝左的 20400 米,折合平方数 326.4,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9387.61 元,税金为 1220.39 元,小计金额为 10608.00 元。③、190.45mm 方向朝左的 800 米,折合平方数 15.2,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437.17 元,税金为 56.83 元,小计金额为 494.00 元。④、220.45mm 方向朝左的 58200 米,折合平方数 1280,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36825.66 元,税金为 4787.34 元,小计金额为 41613.00 元。⑤、290.45mm 方向朝左的 14400 米,折合平方数 417.6,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2010.62 元,税金为 1561.38 元,小计金额为 13572.00 元。⑥、550.45mm 方向朝左的 7000 米,折合平方数 385,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1073.01 元,税金为 1439.49 元,小计金额为 12512.50 元;3、鱼骨纹科技木皮:产品要求为贴灰色无纺布,表面不能掉丝,拼接处不能漏低,拼接线要直不能出现弧形。其中①、2500mm650 宽0.5mm 的 8340 张,单价为 48 元,不含税金额为 354265.49 元,税金为 46054.51 元,小计金额为 400320.00 元。②、2800mm650 宽0.5mm 的 2800 张,单价为 60 元,不含税金额为 148672.57 元,税金为 19327.43 元,小计金额为 168000.00 元。③、2800mm960 宽0.5mm 的 3160 张,单价为 90 元,不含税金额为 251681.42 元,税金为 32718.58 元,小计金额为 284400.00 元。以上合计:不含税金额为 874747.35 元,税金为 113717.15 元,小计金额为 988464.50 元。备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生产数量必须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质量要求:1. 首先需满足产品清单中的 “产品要求” 标准,清单中未提及标准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如无参照,双方协商执行。2-1. 木皮为平皮,木皮表面干净。木皮颜色、纹路按甲方签字色板,所有产品 (木皮、包覆皮及封边皮) 及每批次不能有色差 (要有 95% 以上接近)。2-2. 包覆封边必须冷压拖布,不得热压拖布。2-3. 包覆要平整。2-4. 以上材料甲醛排放达到 E1 级别:3. 甲方要求:3-1. 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排产交货期,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生产送货。3-2. 如后期有需要补货的相同产品单价与合同报价一致。交货方式:收到预付款后 35 天内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木皮,剩余甲方下达的第一批货在 10 天内全部交付完毕;甲方下达的第二批货需要在 5 月 10 号前交货。交货地点:XXX。验收方式:1. 根据上述表格中的 “产品要求” 及本合同中条款第三条质量要求进行验收;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 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造成甲方需要退货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乙方日期的 7 日内拉回。付款方式:1. 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 15% 作为定金;2. 每批次货物送到甲方工厂当天验收且须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3.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全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须与送货额一致)、付款申请单、及送货单等资料。乙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不能完成抵扣或抵扣后被税务局调查或处罚,由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照 5000 元 / 天赔偿甲方 (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送货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逾期 20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三天内退回未抵扣的余下定金 (如果有定金), 因甲方原因不能如约付款的,承担同样的违约金。甲方经办人、代表人:黄 XX, 乙方经办人、代表人:蹇 XX。2025 年 3 月 11 日,XXX 木业向 XXX 家具支付定金 148270 元。
关于《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供货及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12 日 (原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485 张,单价 90 元,原告实际收货 201 张,货款金额为 18090 元,该货款 85% 为 15376.5 元,原告退货 284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 28006500.5 规格 100 张,单价 60 元,货款金额 6000 元,原告全部退货。
2、2025 年 4 月 14 日 (原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37.8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货款金额为 1228.5 元,该货款 85% 即 1044.23 元。
3、2025 年 4 月 20 日 (原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1376 张,单价 90 元,原告实际收货 371 张,货款金额为 33390 元,该货款 85% 为 28381.5 元,原告退货 1005 张;同时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 28006500.5 规格 867 张,单价 60 元,原告实际收货 396 张,货款金额为 23760 元,该货款 85% 即 20196 元,原告退货 471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377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货款金额为 12252.5 元,该货款 85% 即 10414.63 元。
4、2025 年 4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6500.5 规格 467 张,单价 60 元,原告实际收货 165 张,货款金额为 9900 元,原告退货 302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230 张,单价 48 元,原告实际收货 951 张,货款金额为 45648 元,原告退货 279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746.4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18660 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246.34 平方米,单价 3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221.92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7212.4 元,原告退货 24.42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 81420.4 元,该货款 85% 即 69207.34 元。
原告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向被告支付货款 75412 元。
5、2025 年 4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 250065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28800 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207.8 平方米,单价 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144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3600 元,原告退货 63.8 平方米;同时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603.96 平方米,单价 3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552.5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17956.25 元,原告退货 51.46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 50356.25 元,该货款 85% 为 42928.49 元。
另外,原告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鱼骨纹包覆退货 17175 元。
6、2025 年 4 月 27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986 张,单价 48 元,原告实际收货 976 张,货款金额为 4684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39820.8 元,原告退货 10 张。
原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向被告支付货款 69207.34 元。
7、2025 年 4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230 张,单价 48 元,原告实际收货 1226 张,货款金额为 5884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50020.8 元,原告退货 4 张。
原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向被告支付货款 68024.86 元。
8、2025 年 5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6500.5 规格 835 张,单价 60 元,原告实际收货 809 张,货款金额为 48540 元,原告退货 26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446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21408 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28.38 平方米,单价 3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27.06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879.45 元,原告退货 1.32 平方米;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392.05 平方米,单价 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179.2 张,货款金额为 4480 元,原告退货 212.85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为 75307.45 元,该货款 85% 为 64011.33 元。
2025 年 5 月 6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50020.80 元。
9、2025 年 5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90 元,原告实际收货 335 张,货款金额为 30150 元,原告退货 265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605.8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15145 元;该上述货款共计 45295 元,该货款的 85% 为 38500.75 元。
2025 年 5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64011 元。
10、2025 年 5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90 元,原告实际收货 540 张,货款金额为 48600 元,该货款的 85% 为 41310 元,原告退货 60 张。
11、2025 年 5 月 18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243.5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6087.5 元,该货款的 85% 为 5174.38 元。
12、被告主张:2025 年 5 月 23 日,被告与原告共同核对在 2025 年 4 月份,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 25006500.5 规格 206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988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8404.8 元;原告主张未收到该批货物。
原告员工戴 XX、黄 XX、被告员工蹇 XX 组成的三人微信聊天群中有如下内容。2025 年 5 月 23 日,蹇 XX: 还有一个这种就是 4 月份,4 月份的时候不是有 960 的,960 送过去有 200 多张,还有一个 700 多张,当时本来就说是当那个 2.5 米650 的你们入库吗?后来不是说生产先用用试试看,拿了 200 多张,那 200 多张一直没有入库,我记得是两百零几。黄 XX: 老戴,这个事情我记得是有的,看看和张工沟通下,怎么给入了,确实用了,该入就入吧。
13、被告主张:2025 年 5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
6500.5 规格 1446 张,单价 60 元,原告实际收货 1399 张,货款金额为 83940 元,原告退货 47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1014 张,单价 90 元,原告实际收货 951 张,货款金额为 85590 元,原告退货 63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916 张,单价 48 元,原告实际收货 1872 张,货款金额为 89856 元,原告退货 44 张;同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鱼骨纹封边 0.45 规格 760.2 平方米,单价 32.5 元,原告实际收货 704.6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22899.5 元,原告退货 55.6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计 282285.5 元,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货款 85% 即 239942.68 元;原告主张未收到该批货物。
原告员工黄 XX 与被告员工蹇 XX 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内容:2025 年 5 月 24 日,蹇 XX: 发送送货单照片一张 (内容与被告主张的第 13 笔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收货数量、单价一致)。5 月 28 日,黄 XX: 发送手写货物信息照片一张 (产品型号、数量与前面发货单吻合)。蹇 XX: 黄总,你发这个,我这看了,简单看了一下,我也忘记问你了,这个就按照你发给我的数量去写申请单开发票吗?黄 XX: 别的没问题,就是那个封边的数量,我没法对,我让老戴再帮我对。你对一下,你如果没问题你就开嘛,好吧。蹇 XX: 黄总,那个 2.9 的 30 卷是 6000 米,他写错了,写成 600 米了。他这个是错。黄 XX:6000, 这样我让他们重新签一下。蹇 XX: 发送请款单、货品数量明细照片各一张 (内容与被告主张的第 13 笔的货物信息吻合)。黄总,这个请款单我发给你了,你对一下没问题的话,这个发票今天要不要给开出来?现在 4 点半了,这个款今天还能申请的了不?
2025 年 5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84985 元。
综上,《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 被告实际向原告供货的货款为 776474.1 元,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为 411661 元,再加原告支付的定金 148270 元,原告尚欠货款 216543.1 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诉辩观点,结合庭审调查,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 关于被告主张的鱼骨纹第 12 笔供货即 2025 年 4 月份价值 9888 元的货物原告是否收到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员工戴 XX、黄 XX、被告员工蹇 XX 组成的三人微信聊天群中 “2025 年 5 月 23 日,蹇 XX:…… 后来不是说生产先用用试试看,拿了 200 多张,那 200 多张一直没有入库。黄 XX: 老戴,这个事情我记得是有的,看看和张工沟通下,怎么给入了,确实用了,该入就入吧” 的对话内容可以认定,该笔供货确实存在,对被告主张的该笔货款,本院予以采信。
(二) 关于被告主张的鱼骨纹第 13 笔供货即 2025 年 5 月 24 日价值 282285.5 的货物原告是否收到问题: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员工黄 XX 与被告员工蹇 XX 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2025 年 5 月 24 日,蹇 XX: 发送送货单照片一张 (内容与被告主张的第 13 笔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收货数量、单价一致)。5 月 28 日,黄 XX: 发送手写货物信息照片一张 (产品型号、数量与前面发货单吻合)。蹇 XX:…… 这个就按照你发给我的数量去写申请单开发票吗?黄 XX: 别的没问题,就是那个封边的数量,我没法对,我让老戴再帮我对。你对一下,你如果没问题你就开嘛,好吧。蹇 XX: 黄总,那个 2.9 的 30 卷是 6000 米,他写错了,写成 600 米了……。黄 XX:6000, 这样我让他们重新签一下。蹇 XX: 发送请款单、货品数量明细照片各一张 (内容与被告主张的第 13 笔的货物信息吻合)。黄总,这个请款单我发给你了,…… 这个发票今天要不要给开出来?…… 这个款今天还能申请的了不?” 等内容,结合蹇 XX、黄 XX 分别是 2025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鱼骨纹购销合同的被告方经办人、代表人,原告方经办人、代表人身份,可以认定该笔供货确实存在,对被告主张的该笔货款,本院予以采信。
在认定第 12 笔和第 13 笔供货存在的情况,被告实际供货的货款应为 776474.1 元 - 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 411661 元 - 原告支付的定金 148270 元 = 欠货款 216543.1 元,在原告拖欠被告货款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退款 142344.94 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 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理解:《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每批次货物送到甲方工厂当天验收且须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乙方逾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照 5000 元 / 天赔偿甲方,逾期 20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因甲方原因不能如约付款的,承担同样的违约金。
原告认为应在收到足够的货后,按批次付款;被告认为每次送货到原告工厂就应付款。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 “每批次货物送到甲方工厂当天验收且须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该内容同时约定了 “当天验收” 和 “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同时合同中记载有 “第一批货”、“第二批货”, 但依据双方认可的送货单和银行支付凭证可以证实,原告对被告所供的多笔货物是每次送货后均经进行了相应验收,原告也进行了多次付款,结合在案证据,应认定被告每次送货到原告工厂,原告就应该支付对应货款。
依据庭审查明,原告存在逾期付款,被告亦存在逾期供货,双方互有违约。本院已在另案对本案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予以驳回。综上,本案原告主张的延期交货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四) 关于是否解除案涉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 “被告收到预付款后 35 天内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木皮,剩余甲方下达的第一批货在 10 天内全部交付完毕;甲方下达的第二批货需要在 5 月 10 号前交货”。……“乙方逾期供货 20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约定。依据庭审查明,被告确实存在延期供货的情形,且被告所供货物被退回比例较高,结合在案证据,对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 XXX 有限公司与被告 XXX 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驳回原告 XXX 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635 元,保全费 2632 元,由原告 XXX 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由被告 XXX 有限公司负担 12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巩 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XX

朱玉生律师

山东 - 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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