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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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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现就职于临沂市市直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过四年专业法学培训后,进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两年,在民商案件及刑事案件上积累了丰厚的审判经验。入职律所后,凭借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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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临沂

巩XX与梅XX中介合同纠纷 (1)

朱玉生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鲁 1312 民初 8083 号原告:巩 XX, 男,1998 年 XXX 生,汉族,居民,住 XXX, 公民身份号......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1312 民初 8083 号
原告:巩 XX, 男,1998 年 XXX 生,汉族,居民,住 X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姜庆艳,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 XX, 男,1983 年 XXX 生,汉族,居民,住 X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
原告巩 XX 与被告梅 XX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理,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艳到庭参加诉讼。2025 年 8 月 13 日,本院向被告梅 XX 电子送达开庭传票,送达系统显示送达成功。被告梅 XX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梅 XX 支付居间服务费 27 万元及逾期利息 (以 27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 1.5% 计算);2. 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梅 XX 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1 月,被告梅 XX 通过原告巩 XX 介绍,承建钢材市场项目,约定被告梅 XX 向原告巩 XX 支付居间服务费 27 万元。2022 年 1 月 10 日,被告梅 XX 向原告巩 XX 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 27 万元,到期未付,按月利率 1.5% 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梅 XX 未支付款项。
被告梅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 年 1 月 10 日,被告梅 XX 向原告巩 XX 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 梅 XX 尚欠巩 XX 居间费 270000 元 (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该欠款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前还清。到期未付,按月利率 1.5% 支付逾期利息,如发生纠纷,纠纷解决地点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梅 XX,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2022 年 1 月 10 日。”2024 年 12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欠条下方书写 “今收到巩 XX 催要欠款。2024 年 12 月 24 日”。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上述居间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中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标准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居间报酬 27 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付。被告未按期付款,应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 1.5% 超出法定上限,本院依法调整为按 2022 年 1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 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巩 XX 居间报酬 27 万元及利息 (以 27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2022 年 1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巩 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50 元,由被告梅 XX 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徐 XX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XX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 (裁定) 后,如有疑问可到本院答疑办公室申请判后答疑。
答疑办公室联系方式:0539-8089107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或者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对已保全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便于执行的资产,审判部门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裁定扣划并过付当事人。但义务人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且有其他金钱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应适用参与分配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扣划款项满足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要求的,可以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 (裁定) 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 (裁定) 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 (裁定)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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