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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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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现就职于临沂市市直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过四年专业法学培训后,进入人民法院工作实践两年,在民商案件及刑事案件上积累了丰厚的审判经验。入职律所后,凭借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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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326民初7697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朱玉生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鲁 1326 民初 7697 号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法定代表人:谈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1326 民初 7697 号
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谈 XX, 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龚 XX,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 山东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木业) 与被告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家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 XX、王 XX, 被告 XXX 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朱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解除《购销合同》; 2. 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按每日 1000 元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4 月 14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共计 58000 元;3. 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开支、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 年 3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购销合同》, 原告向被告采购风影包覆木皮、风影木皮封边条、风影木皮等产品,总金额 353470.65 元。《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即 35347 元作为预付款 / 定金,被告收到预付款 / 定金后 10 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2000 平方米的木皮到原告工厂,后尽量每两天送 2000 平方米木皮到原告工厂,收到定金后 18 天内供完本合同全部资料。每次货物送到原告工厂后当天原告支付该批货物的 85%。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 按照 1000 元 / 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5 年 3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 35347 元,因此,被告应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前向原告交付 2000 平方米的木皮,且应在 2025 年 4 月 13 日前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材料。然而,被告第一次交货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逾期 13 日,交付 2060 平方米木皮,其中 164 平方米不符合要求被退货,原告仅验收 1896 平方米木皮。2025 年 5 月 14 日,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因为没有原材料,被告已无法履行该合同。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仍未全部交付合同约定的材料,已严重逾期 58 日。
XXX 家具辩称,XXX 家具已依约完成首次交货义务,不存在逾期供货事实,双方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收到预付款后 10 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交付 2000 平方米木皮”。XXX 木业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支付预付款 35347 元,根据合同约定,XXX 家具应于 2025 年 4 月 5 日前 (3 月 26 日 + 10 日) 完成首次交货。但事实上,XXX 家具已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向 XXX 木业交付 2060 平方米木皮 (详见送货单 No.00002651), 不仅未逾期,实际交付数量更超出合同约定的 2000 平方米。XXX 木业主张 “首次交货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逾期 13 天” 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缺乏依据;后续供货为 “尽量” 义务且以 XXX 木业及时付款为前提,XXX 木业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XXX 家具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第四条 “交货方式” 约定: “被告收到预付款后 10 日内一次性交付 2000 平方米木皮,后尽量每 2 天送 2000 平方米木皮,到收到定金后 18 天内供完本合同全部资料 (款项及时付款的前提下)”。可见,“尽量每 2 天送 2000 平方米”“尽量供完” 均为附条件的义务,其履行前提是 XXX 木业 “及时付款”。XXX 木业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 明确:“每次货物送到原告工厂后当天原告支付该批货款的 85%”。然而,根据对账单及送货单记载,XXX 木业多次逾期支付货款。例如:2025 年 4 月 2 日 XXX 家具交付首批发货后,XXX 木业未按约于收货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后续多批次送货后,XXX 木业亦存在拖延付款情形 (如 4 月 10 日、4 月 24 日等时间点的付款均未满足 “当天支付” 要求)。XXX 木业的逾期付款行为已违反合同关于 “及时付款” 的核心约定,构成根本违约。XXX 家具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后续供货。因此,供货进度受阻的责任完全在于 XXX 木业,XXX 家具不存在违约行为;XXX 木业主张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仅当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对方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XXX 家具已按约完成首次交货,后续供货受阻系因 XXX 木业逾期付款所致,XXX 家具无违约行为。XXX 木业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关于违约金,合同虽约定 “被告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按 1000 元 / 天支付违约金”, 但该条款适用前提是 XXX 家具存在逾期供货的违约行为。如前所述,XXX 家具首次交货未逾期,后续供货因 XXX 木业违约而暂停,故 XXX 家具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 年 3 月 25 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XXX 九里枫影木皮事项订立购销合同一份。产品清单为:
1、风影包覆木皮:产品要求为浅灰色无纺布,指接头之间距离不小于 2000mm。
①74mm0.23mm 的 4900 米,折合平方数 362.6, 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9626.55 元,税金 1251.45 元,小计金额 10878 元。
②90mm
0.23mm 的 4900 米,折合平方数 441, 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11707.96 元,税金 1522.04 元,小计金额 13230 元。
③62mm*0.23mm 的 1300 米,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2139.82 元,税金 278.18 元,小计金额 2418 元;
2、风影木皮封边条 (UV 封闭底漆): 产品要求为浅灰色无纺布,指接头之间距离不小于 2000mm,UV 底漆需完成封闭,不能有气孔及高低不平。
①55mm0.45mm 的 2450 米,折合平方数 134.75,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5843.14 元,税金 759.61 元,小计金额 6602.75 元。
②34mm
0.45mm 的 600 米,折合平方数 20.4,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884.60 元,税金 115.00 元,小计金额 999.6 元。
③29mm0.45mm 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179.8,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7796.64 元,税金 1013.56 元,小计金额 8810.2 元。
④16mm
0.45mm 的 7300 米,折合平方数 116.8,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5064.78 元,税金 658.42 元,小计金额 5723.2 元。
⑤13mm0.45mm 的 800 米,折合平方数 0.4,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450.97 元,税金 58.63 元,小计金额 509.6 元。
⑥19mm
0.45mm 的 1300 米,折合平方数 24.7,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1071.06 元,税金 139.24 元,小计金额 1210.3 元。
⑦22mm*0.45mm 的 25500 米,折合平方数 561,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24326.55 元,税金 3162.45 元,小计金额 27489 元;
3、风影木皮 B 类 (用于柜体): 产品要求为不能有矿物线,不能有明显尼斯点,每张山纹木皮的有效宽度不低于 130mm, 长度不低于 2700mm (超过 2700mm 按 2700mm 收货), 厚度不能低于 0.18mm, 整张木皮的影要均匀,为了颜色的一致性,使用单色木皮染色工艺,每批次之间的颜色不能超过 5% 左右,木皮为烘半干交货,该类木皮可以接受不超过 1200 平方不足 2700mm 当不低于 2500mm 以上长的木皮。其中 2650mm 长 * 足 0.18mm 的 3700 平方,单价 26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85132.74 元,税金 11067.26 元,小计金额 96200 元;
4、风影木皮 A 类 (优质木皮用于可见面): 产品要求为不能有明显矿物线,不能有明显尼斯点,每张山纹木皮的宽度不低于 130mm, 长度不低于 2700mm (超过 2700mm 按 2700mm 收货), 厚度不能低于 0.18mm, 整张木皮的影要均匀,为了颜色的一致性,每棵树每个面刨切的木皮需单独一缸染色,使用单色木皮染色工艺,每批次之间的颜色不能超过 5% 左右,木皮为烘半干交货。其中 2650mm 长 * 足 0.18mm 的 6900 平方,单价 26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158761.06 元,税金 20638.94 元,小计金额 179400 元。
以上合计:折合平方米为 1932.05, 不含税金额为 312805.88 元,税金为 40664.77 元,小计金额为 353470.65 元。
备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数量以甲方定单为主,木皮产品的颜色及纹理根据甲方签字确认的色板作为参考。
质量要求:
1. 首先需满足产品清单中的 “产品要求” 标准,清单中未提及标准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如无参照,双方协商执行。
2-1. 木皮为平皮,木皮表面干净。木皮颜色、纹路按甲方签字色板 (95% 左右接近)。
2-2. 包覆封边必须冷压拖布,不得热压拖布。
2-3. 包覆要平整。
2-4. 染色染料为进口高色牢度的染料 (参考木里染色要求)。
3. 甲方要求:
3-1. 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排产交货期,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生产送货。
3-2. 如后期有需要补货的单价与合同报价一致。
交货方式:①合同签定后 10 天内一次性送 2000 平方米左右木皮到甲方工厂,后尽量每二天左右送 2000 平方米左右数量送货,收到定金后 18 天内供完本合同全部材料 (款项及时付的前提下)。
2. 交货地点:XXX。
验收方式:
1. 根据上述表格中的 “产品要求” 及本合同中条款第三条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造成甲方需要退货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 7 日内拉回。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 10% 作为定金。
2. 每次发货,货到甲方工厂当天验收且当天须付该批货款的 85%, 余下欠款部分甲方须在 30 天内付清,但总体欠款金额不可超过 5 万元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3.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全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单、及送货单等资料。如乙方发票、付款申请或送货单等原因造成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不能完成抵扣或被税务局调查处罚,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照 1000 元 / 天赔偿甲方。甲方逾期未付款同等赔偿给乙方,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代表人为黄 XX, 被告代表人为蹇 XX。
2025 年 3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 35347 元。
关于《风影木皮购销合同》供货及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2 日 (原告认为供货日期应为 4 月 10 日), 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规格 2060.09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49296 元,该货款的 85% 为 41901.6 元,原告实际收货 1896 平方米,退货 164.09 平方米。
2025 年 4 月 10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36972 元。
2、2025 年 4 月 10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规格 3560.2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8782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74653.8 元,原告实际收货 3378 平方米,退货 182.2 平方米。
3、2025 年 4 月 12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规格 2293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36842 元,该货款的 85% 为 31315.7 元,原告实际收货 1417 平方米,退货 876 平方米。
4、2025 年 4 月 12 日 (原告认为供货日期应为 4 月 23 日), 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包覆薄皮 252.06 平方米,单价 30 元,货款金额 7561.8 元,原告全部退货;同时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封闭底漆封边条厚皮 548.95 平方米,单价 49 元,货款金额 26898.55 元,该货款的 85% 为 22863.77 元。
2025 年 4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113676 元。
5、2025 年 4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封闭底漆封边条厚皮 683.87 平方米,单价 49 元,货款金额 33509.63 元,该货款的 85% 为 28483.19 元;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972.68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25289.68 元,原告全部退回;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1388.36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24455.6 元,该货款的 85% 为 20787.26 元,原告实际收货 940.6 平方米,退货 447.76 平方米。
2025 年 4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43473.92 元。
6、2025 年 5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包覆薄皮 471.65 平方米,单价 30 元,货款金额 14149.5 元,原告全部退回。
7、2025 年 5 月 9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1629.46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42365.96 元,原告全部退货。
8、2025 年 5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 18S 571.5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14859 元,原告全部退货;同时被告向原告供货染色枫影山纹包覆薄皮 212.2 平方米,单价 30 元,货款金额 6366 元,该货款 85% 为 5411.1 元。
9、2025 年 5 月 22 日,被告向原告供货风影木皮 18S 120 平方米,单价 26 元,货款金额 3120 元,该货款 85% 为 2652 元。
2025 年 5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 7114.5 元。
综上,《风影木皮购销合同》项下被告实际供货总货款 268315.78 元,原告已付货款 201236.42 元,另付定金 35347 元,原告尚欠货款 31732.36 元。
被告员工蹇 XX 与原告员工黄 XX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2025 年 5 月 14 日,蹇 XX: 黄总,枫影贴面的我们这边真的没有原材,您这边看看别处也找一下吧。
黄 XX: 就剩下这点,你们合同都不去完成了吗?
蹇 XX: 黄总不是说不搞了,是真的没有原材也做完成不了了啊,你看这个复印搞起来的惨不忍睹,真的亏的一塌糊涂,硬着头皮本来想把它搞完,现在确实是不得不面对现实,完不成。原皮,我有个 5000 多,你让你们验一下,他也不验,我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可能像你说的不太专业或怎么了,木皮染好的 2000 方就调了 500 方,你说这东西怎么做?没法做,真没法做,完不成。
黄 XX: 坚持搞完吧,这么一点点,免得公司层面又有话说,什么违法什么的不难看嘛,他是真不懂,我不是私下和你说了,山纹直纹他都不一定能搞得懂。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诉辩观点,结合庭审调查,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 关于是否解除案涉购销合同:被告员工蹇 XX 在与原告员工黄永飞聊天中明确表示原材料短缺、无法完成全部供货,同时案涉合同约定的最终交货期限早已届满,结合原告付款记录、被告供货记录及多批次货物退货比例较高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解除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 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合同约定供货附有 “款项及时支付”“尽量供货” 等前置条件;双方对首批、第四批供货日期存在争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存在单方手写日期,被告所持对应单据无该手写内容。被告确有未按期足额供货行为,但原告亦存在收货当日未付清该批货款 85% 的逾期付款情形,双方互有违约。本院已在另案驳回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故本案原告诉请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 XXX 有限公司与被告 XXX 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驳回原告 XXX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50 元,保全费 600 元,由原告 XXX 有限公司负担 1350 元,被告 XXX 有限公司负担 5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巩 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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