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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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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3026民初6853民事判决书

朱玉生律师 时间:2026-07-02 浏览:60
导读: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鲁 1326 民初 6853 号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法定代表人:龚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鲁 1326 民初 6853 号
原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龚 XX,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 山东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谈 XX, 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家具) 与被告 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XXX 木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家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XX、朱玉生,被告 XXX 木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家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 XXX 木业向原告 XXX 家具支付货款 493745.61 元及违约金、利息;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5 年 3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鱼骨纹木;2025 年 3 月 25 日,双方再次签订《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风影木皮。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然而,被告却多次出现违约付款情形。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货款支付事宜诉至贵院,请予支持。
XXX 木业辩称,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在双方签署涉案合同后原告一直逾期交货且反复将同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送至被告处,要求被告验收。2025 年 4 月 1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期间,被告多名工作人员在和原告的微信工作群中反映前述情况。要求原告整改,并且排期,同时告知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已被开发商罚款高达 30 万元。2025 年 6 月 11 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发出书面联系函,告知上述违约及罚款情况,2025 年 6 月 13 日被告在必须向开发商交货的情况下只能高价紧急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原告未交货的部分,造成直接损失将近 30 万元,具体数据详见被告相关证据。因此被告认为,被告不欠付货款且原告应当退还剩余预付款和赔偿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 年 3 月 8 日,XXX 木业作为甲方,XXX 家具作为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XXX 鱼骨纹木皮事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 20250308001。产品清单为:
1、鱼骨纹包覆木皮:产品要求为灰色无纺布,厚度不能超过 28 丝,不能掉木丝,2700mm 以内只能有一个接头 (拼接处不能太明)。
①80mm0.28mm 方向朝左的 8600 米,折合平方数 688,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221.24 元,税金为 1978.76 元,小计金额为 17200.00 元。
②110mm
0.28mm 方向朝左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682,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088.50 元,税金为 1961.50 元,小计金额为 17050.00 元。
③110mm0.28mm 方向朝右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682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5088.50 元,税金为 1961.50 元,小计金额为 17050.00 元。
④160mm
0.28mm 方向朝左的 1200 米,折合平方数 192, 单价为 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4247.79 元,税金为 552.21 元,小计金额为 4800.00 元;
2、鱼骨纹封边条:产品要求为灰色无纺布,不能掉木丝,纹理方向朝左,不做 UV 底漆。
①130.45mm 方向朝左的 2000 米,折合平方数 26,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747.79 元,税金为 97.21 元,小计金额为 845.00 元。
②16
0.45mm 方向朝左的 20400 米,折合平方数 326.4,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9387.61 元,税金为 1220.39 元,小计金额为 10608.00 元。
③190.45mm 方向朝左的 800 米,折合平方数 15.2,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437.17 元,税金为 56.83 元,小计金额为 494.00 元。
④22
0.45mm 方向朝左的 58200 米,折合平方数 1280,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36825.66 元,税金为 4787.34 元,小计金额为 41613.00 元。
⑤290.45mm 方向朝左的 14400 米,折合平方数 417.6,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2010.62 元,税金为 1561.38 元,小计金额为 13572.00 元。
⑥55
0.45mm 方向朝左的 7000 米,折合平方数 385, 单价为 32.5 元,不含税金额为 11073.01 元,税金为 1439.49 元,小计金额为 12512.50 元;
3、鱼骨纹科技木皮:产品要求为贴灰色无纺布,表面不能掉丝,拼接处不能漏低,拼接线要直不能出现弧形。
①2500mm650 宽0.5mm 的 8340 张,单价为 48 元,不含税金额为 354265.49 元,税金为 46054.51 元,小计金额为 400320.00 元。
②2800mm650 宽0.5mm 的 2800 张,单价为 60 元,不含税金额为 148672.57 元,税金为 19327.43 元,小计金额为 168000.00 元。
③2800mm960 宽0.5mm 的 3160 张,单价为 90 元,不含税金额为 251681.42 元,税金为 32718.58 元,小计金额为 284400.00 元。
以上合计:不含税金额为 874747.35 元,税金为 113717.15 元,小计金额为 988464.50 元。
备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生产数量必须以甲方实际下单数量为准。
质量要求:
1. 首先需满足产品清单中的 “产品要求” 标准,清单中未提及标准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如无参照,双方协商执行。
2-1. 木皮为平皮,木皮表面干净。木皮颜色、纹路按甲方签字色板,所有产品 (木皮、包覆皮及封边皮) 及每批次不能有色差 (要有 95% 以上接近)。
2-2. 包覆封边必须冷压拖布,不得热压拖布。
2-3. 包覆要平整。
2-4. 以上材料甲醛排放达到 E1 级别。
3. 甲方要求:
3-1. 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排产交货期,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生产送货。
3-2. 如后期有需要补货的相同产品单价与合同报价一致。
交货方式:收到预付款后 35 天内交付 1500 张规格为 28009600.5mm 木皮,剩余甲方下达的第一批货在 10 天内全部交付完毕;甲方下达的第二批货需要在 5 月 10 号前交货。
交货地点:XXX。
验收方式:
1. 根据上述表格中的 “产品要求” 及本合同中条款第三条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造成甲方需要退货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乙方日期的 7 日内拉回。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合同价款的 15% 作为定金;
2. 每批次货物送到甲方工厂当天验收且须当天支付该批货款的 85%;
3.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全额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申请单、及送货单等资料。乙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不能完成抵扣或抵扣后被税务局调查或处罚,由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照 5000 元 / 天赔偿甲方 (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送货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逾期 20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三天内退回未抵扣的余下定金 (如果有定金), 因甲方原因不能如约付款的,承担同样的违约金。
甲方经办人:黄 XX, 乙方经办人:蹇 XX。
2025 年 3 月 11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 148270 元。
关于《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供货及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12 日 (被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485 张,单价 90 元,被告实际收货 201 张,货款金额为 18090 元,该货款 85% 为 15376.5 元,被告退货 284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 28006500.5 规格 100 张,单价 60 元,货款金额 6000 元,被告全部退货。
2、2025 年 4 月 14 日 (被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37.8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货款金额为 1228.5 元,该货款 85% 即 1044.23 元。
3、2025 年 4 月 20 日 (被告认为交货时间应为 4 月 23 日), 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1376 张,单价 90 元,被告实际收货 371 张,货款金额为 33390 元,该货款 85% 为 28381.5 元,被告退货 1005 张;同时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 28006500.5 规格 867 张,单价 60 元,被告实际收货 396 张,货款金额为 23760 元,该货款 85% 即 20196 元,被告退货 471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377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货款金额为 12252.5 元,该货款 85% 即 10414.63 元。
4、2025 年 4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6500.5 规格 467 张,单价 60 元,被告实际收货 165 张,货款金额为 9900 元,被告退货 302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230 张,单价 48 元,被告实际收货 951 张,货款金额为 45648 元,被告退货 279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746.4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18660 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246.34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221.92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7212.4 元,被告退货 24.42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 81420.4 元,该货款 85% 即 69207.34 元。
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向原告支付货款 75412 元。
5、2025 年 4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 250065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28800 元;同时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207.8 平方米,单价 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144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3600 元,被告退货 63.8 平方米;同时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603.96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552.5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17956.25 元,被告退货 51.46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 50356.25 元,该货款 85% 为 42928.49 元。
另外,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鱼骨纹包覆退货 17175 元。
6、2025 年 4 月 27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986 张,单价 48 元,被告实际收货 976 张,货款金额为 4684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39820.8 元,被告退货 10 张。
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向原告支付货款 69207.34 元。
7、2025 年 4 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230 张,单价 48 元,被告实际收货 1226 张,货款金额为 5884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50020.8 元,被告退货 4 张。
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向原告支付货款 68024.86 元。
8、2025 年 5 月 6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6500.5 规格 835 张,单价 60 元,被告实际收货 809 张,货款金额为 48540 元,被告退货 26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446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21408 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条 0.45 规格 28.38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27.06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879.45 元,被告退货 1.32 平方米;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392.05 平方米,单价 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179.2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4480 元,被告退货 212.85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额为 75307.45 元,该货款 85% 为 64011.33 元。
2025 年 5 月 6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20.80 元。
9、2025 年 5 月 9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90 元,被告实际收货 335 张,货款金额为 30150 元,被告退货 265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605.8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15145 元;该上述货款共计 45295 元,该货款的 85% 为 38500.75 元。
2025 年 5 月 9 日被告支付货款 64011 元。
10、2025 年 5 月 13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600 张,单价 90 元,被告实际收货 540 张,货款金额为 48600 元,该货款的 85% 为 41310 元,被告退货 60 张。
11、2025 年 5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包覆 0.28 规格 243.5 平方米,单价 25 元,货款金额为 6087.5 元,该货款的 85% 为 5174.38 元。
12、原告主张:2025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共同核对在 2025 年 4 月份,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 25006500.5 规格 206 张,单价 48 元,货款金额为 9888 元,该货款的 85% 为 8404.8 元。被告主张未收到该批货物。
被告员工戴 XX、黄 XX、原告员工蹇 XX 组成的三人微信聊天群中有如下内容。2025 年 5 月 23 日,蹇 XX: 还有一个这种就是 4 月份,4 月份的时候不是有 960 的,960 送过去有 200 多张,还有一个 700 多张,当时本来就说是当那个 2.5 米650 的你们入库吗?后来不是说生产先用用试试看,拿了 200 多张,那 200 多张一直没有入库,我记得是两百零几。黄 XX: 老戴,这个事情我记得是有的,看看和张工沟通下,怎么给入了,确实用了,该入就入吧。
13、原告主张:2025 年 5 月 24 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
6500.5 规格 1446 张,单价 60 元,被告实际收货 1399 张,货款金额为 83940 元,被告退货 47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8009600.5 规格 1014 张,单价 90 元,被告实际收货 951 张,货款金额为 85590 元,被告退货 63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贴布 2500650*0.5 规格 1916 张,单价 48 元,被告实际收货 1872 张,货款金额为 89856 元,被告退货 44 张;同日,原告向被告供货鱼骨纹封边 0.45 规格 760.2 平方米,单价 32.5 元,被告实际收货 704.6 平方米,货款金额为 22899.5 元,被告退货 55.6 平方米;以上货款总计 282285.5 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 85% 即 239942.68 元。被告主张未收到该批货物。
被告员工黄 XX 与原告员工蹇 XX 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内容:2025 年 5 月 24 日,蹇 XX: 发送送货单照片一张 (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第 13 笔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收货数量、单价一致)。5 月 28 日,黄 XX: 发送手写货物信息照片一张 (产品型号、数量与前面发货单吻合)。蹇 XX: 黄总,你发这个,我这看了,简单看了一下,我也忘记问你了,这个就按照你发给我的数量去写申请单开发票吗?黄 XX: 别的没问题,就是那个封边的数量,我没法对,我让老戴再帮我对。你对一下,你如果没问题你就开嘛,好吧。蹇 XX: 黄总,那个 2.9 的 30 卷是 6000 米,他写错了,写成 600 米了。黄 XX:6000, 这样我让他们重新签一下。蹇 XX: 发送请款单、货品数量明细照片各一张 (内容与原告主张的第 13 笔的货物信息吻合)。黄总,这个请款单我发给你了,你对一下没问题的话,这个发票今天要不要给开出来?现在 4 点半了,这个款今天还能申请的了不?
2025 年 5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84985 元。
综上,《鱼骨纹木皮购销合同》, 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的货款为 776474.1 元,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为 411661 元,再加被告支付的定金 148270 元,被告尚欠货款 216543.1 元。
2025 年 3 月 25 日,XXX 木业作为甲方,XXX 家具作为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XXX 枫影木皮事项订立购销合同一份。产品清单为:
1、风影包覆木皮:产品要求为浅灰色无纺布,指接头之间距离不小于 2000mm。
①74mm0.23mm 的 4900 米,折合平方数 362.6, 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9626.55 元,税金 1251.45 元,小计金额 10878 元。
②90mm
0.23mm 的 4900 米,折合平方数 441, 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11707.96 元,税金 1522.04 元,小计金额 13230 元。
③62mm*0.23mm 的 1300 米,单价 30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2139.82 元,税金 278.18 元,小计金额 2418 元;
2、风影木皮封边条 (UV 封闭底漆): 产品要求为浅灰色无纺布,指接头之间距离不小于 2000mm,UV 底漆需完成封闭,不能有气孔及高低不平。
①55mm0.45mm 的 2450 米,折合平方数 134.75,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5843.14 元,税金 759.61 元,小计金额 6602.75 元。
②34mm
0.45mm 的 600 米,折合平方数 20.4,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884.60 元,税金 115.00 元,小计金额 999.6 元。
③29mm0.45mm 的 6200 米,折合平方数 179.8,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7796.64 元,税金 1013.56 元,小计金额 8810.2 元。
④16mm
0.45mm 的 7300 米,折合平方数 116.8,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5064.78 元,税金 658.42 元,小计金额 5723.2 元。
⑤13mm0.45mm 的 800 米,折合平方数 0.4,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450.97 元,税金 58.63 元,小计金额 509.6 元。
⑥19mm
0.45mm 的 1300 米,折合平方数 24.7,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1071.06 元,税金 139.24 元,小计金额 1210.3 元。
⑦22mm*0.45mm 的 25500 米,折合平方数 561, 单价 49 元 / 平方,不含税金额 24326.55 元,税金 3162.45 元,小计金额 27489 元;
3、风影木 B 类 (用于柜体): 产品要求为不能有矿物线,不能有明显尼斯点,每张山纹木皮有效宽度不低于 130mm, 长度不低于 2700mm (超 2700mm 按 2700mm 收货), 厚度不低于 0.18mm, 木皮影均匀,单色染色,批次色差不超 5%, 烘半干交货,允许 1200 平方内 2500-2700mm 木皮。2650mm*0.18mm 规格 3700 平方,单价 26 元 / 平方,不含税 85132.74 元,税金 11067.26 元,小计 96200 元。
4、风影木 A 类 (优质可见面):2650mm*0.18mm 规格 6900 平方,单价 26 元 / 平方,不含税 158761.06 元,税金 20638.94 元,小计 179400 元。
合计折合 1932.05 平方,不含税 312805.88 元,税金 40664.77 元,总 353470.65 元。
备注数量暂定,以甲方订单为准,颜色纹理参照甲方签字色板。
质量、交货、验收条款同前份合同;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预付 10% 定金;
2. 每批货到验收当日付 85% 货款,余款 30 日内付清,总欠款不超 5 万元;
3. 乙方提供 13% 增值税专票、送货单等方可付款。
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供货每日 1000 元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同等,乙方可解除合同。
甲方代表人黄 XX, 乙方代表人蹇 XX。
2025 年 3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 35347 元。
《风影木皮购销合同》供货及货款:
1、2025.4.2 供货 2060.09㎡, 实收 1896㎡, 货款 49296 元,85% 为 41901.6 元,退货 164.09㎡; 被告 4.10 付款 36972 元。
2、4.10 供货 3560.2㎡, 实收 3378㎡, 货款 87828 元,85%74653.8 元,退货 182.2㎡。
3、4.12 供货 2293㎡, 实收 1417㎡, 货款 36842 元,85%31315.7 元,退货 876㎡。
4、4.12 包覆薄皮 252.06㎡全退,封边 548.95㎡货款 26898.55 元,85%22863.77 元;被告 4.24 付款 113676 元。
5、4.26 封边 683.87㎡货款 33509.63 元,85%28483.19 元;18S972.68㎡全退,1388.36㎡实收 940.6㎡货款 24455.6 元,85%20787.26 元,退货 447.76㎡; 被告 4.30 付款 43473.92 元。
6、5.8 包覆薄皮 471.65㎡全部退回。
7、5.9 18S1629.46㎡全部退回。
8、5.13 18S571.5㎡全部退回,包覆 212.2㎡货款 6366 元,85%5411.1 元。
9、5.22 供货 120㎡货款 3120 元,85%2652 元;被告 5.24 付款 7114.5 元。
风影合同总供货货款 268315.78 元,被告已付货款 201236.42 元,定金 35347 元,尚欠 31732.36 元。
原告另主张两份合同尚有未发货成品货款 232562.15 元,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员工蹇 XX 与被告黄 XX 聊天记录:2025.5.14 蹇 XX 称无原材料无法完成供货。
被告微信群记录显示多批次货物存在开裂、纹路不直、瑕疵等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
(一) 鱼骨纹 12 笔 206 张木皮货款 9888 元,双方聊天确认已领用未入库,该货款予以认定。
(二) 5 月 24 日大批次送货有送货单、对账聊天佐证,供货真实,对应货款予以支持。
(三) 原告主张的未发货成品 232562.15 元:合同约定送货至甲方厂区并验收方可结算,该批货物仍在原告处,且原告自认无原材料无法完成供货,该部分货款不予支持。
(四) 违约金、利息:原、被告双方均存在逾期供货、逾期付款行为,互有违约;送货单未明确逾期付款计息起算日,原告未按期补缴违约金诉讼费,对违约金、利息均不予支持。
两份合同被告合计欠付货款:鱼骨纹欠 216543.1 元 + 风影欠 31732.36 元 = 248275.46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 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XXX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48275.46 元;
二、驳回 XXX 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706 元,保全费 3270 元,由 XXX 有限公司负担 5191 元,由 XXX 有限公司负担 678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当事人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执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自执行立案之日前一年内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巩 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XX

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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