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张XX
朱玉生律师
时间: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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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 鲁 1328 民初 6146 号原告:张 XX, 男,1986 年 6 月 18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汉族,居民,住 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
(2025) 鲁 1328 民初 6146 号
原告:张 XX, 男,1986 年 6 月 18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汉族,居民,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XX, 女,1991 年 2 月 12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汉族,居民,住 XXX。
原告张 XX 与被告赵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 XX 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15000 元及利息 (利息以 1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 3 月 31 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 15000 元,原告通过被告指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 15000 元。同时被告承诺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 XX 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 年 3 月 31 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通过微信聊天协商借款事宜,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15000 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 15000 元,并约定 2023 年 5 月 8 日进行还款。后被告逾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 15000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现逾期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15000 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 2023 年 5 月 9 日起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 XX 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 XX 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 XX 借款本金 15000 元及利息 (以 1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00 元,减半收取计 200 元,由被告赵 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 XX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XX
书 记 员
崔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