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调解书
范旭贇律师
时间: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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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沪0110民初19005号原告:陈XX,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XXXXX。法定代理人:陈XX,女,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XXXXX。法定代理人:陈XX,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沪0110民初19005号
原告:陈XX,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XXXXX。
法定代理人:陈XX,女,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XXXXX。
法定代理人:陈XX,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3室)。
被告:陈X,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3室)。
原告陈XX诉被告韩XX、陈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4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韩XX所有,被告韩XX给付原告1/4产权份额所对应的折价款72.75万元;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3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韩XX、陈X所有,被告韩XX给付原告25%产权份额所对应的折价款72.75万元。事实和理由:上述804室及803室房屋原系陈XX与原告陈XX共同共有。陈XX与陈XX系兄弟关系。原告陈XX系智力残疾人士,限制行为能力人,陈XX原为其监护人,照顾其生活起居。陈XX于2021年1月22日死亡后经法院指定姐姐陈XX及妹妹陈XX为其监护人。被告韩XX系陈XX妻子,被告陈X系二人之女。两套系争房屋经继承亦变更登记为由原、被告按份共有。现由于原告迈入老年,需要为其安排陪护人员,故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4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韩XX所有,被告韩XX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折价款675,000元,原告陈XX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法依规由当事人各自负担;
二、上海市杨浦区XXXXX(803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韩XX与被告陈X按份共有,其中韩XX占99%产权份额、陈X占1%产权份额;被告韩XX应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陈XX折价款675,000元,原告陈XX应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法依规由当事人各自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4,237.50元、被告韩XX负担4,237.50元;房屋评估费7,820元,由被告韩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于2025年5月23日生效。
审判员 郑XX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