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民事调解书
范旭贇律师
时间: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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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沪0101民初8953号原告:马甲,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原告:刘甲,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原告:刘乙,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赟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沪0101民初8953号
原告:马甲,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原告:刘甲,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原告:刘乙,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赟,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女,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被告:马乙,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被告:马丙,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XXXXX。
被告:盛XX,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
原告马甲、刘甲、刘乙与被告杜XX、马乙、马丙、盛X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甲、刘甲、刘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剩余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22,332.14元,其中原告要求分得427,791.52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产权房,产权人马丁于2004年6月9日报死亡,其妻子丁XX于1987年11月26日报死亡,二人育有一子马戊,其于2019年11月8日报死亡。马戊妻子系杜XX,其共生育三女即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马丙;原告马甲与原告刘甲生育一子即刘乙;被告马丙与盛XX系夫妻关系。2020年,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杜XX作为签约代表与上海市黄浦区第X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结算单,当时原告马甲、刘甲、刘乙及被告马乙、马丙、盛XX六人户籍在内。现原、被告之间除了已经领取并分割完毕的安置款项290万元外,剩余征收补偿安置款522,332.14元尚未处理,但双方对该剩余征收补偿安置款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黄浦区XXXXX房屋征收所得剩余货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522,332.14元中,由原告马甲分得人民币427,791.52元,由被告杜XX、马乙、马丙共同分得人民币94,540.62元;
二、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3.32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11.66元,由原告马甲负担人民币3,695.06元,由被告杜XX、马乙、马丙共同负担人民币816.6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026年4月9日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 仲XX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牟XX
书记员 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