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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旭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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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旭赟律师,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工作,拥有十余年的审判工作经验,2015年辞职后从事律师工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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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调解书

范旭贇律师 时间:2026-09-24 浏览:60
导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沪0106民初20060号原告:别甲,女,199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XX,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沪0106民初20060号
原告:别甲,女,199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别甲诉被告付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别乙的产权份额;2.要求依法继承上海市闵行区XXXXX(401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别乙的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别乙与被告于2007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别乙与前妻生育一女,即原告。别乙于2019年7月30日报死亡。别乙的父亲别丙于2005年10月21日报死亡,母亲朱XX于2015年8月19日报死亡。别乙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房屋于2017年11月20日登记为别乙、原告按份共有,别乙享有1%产权份额,原告享有99%产权份额。上海市闵行区XXXXX(401室)房屋于2018年8月10日登记在别乙名下。为依法继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提供别乙海通证券上海市XX营业部客户号XXXXX账户对账单,证明别乙上述证券账户2024年8月29日总资产为50,231.5元,要求由被告继承,原告无异议。原、被告一致确认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房屋中属于别乙的1%产权份额系别乙的个人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上海市闵行区XXXXX(401室)房屋系别乙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其中属于别乙的50%产权份额由被告一人继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别乙、原告别甲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XXXXX(2706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别乙的1%产权份额由原告别甲继承;继承后,上址房屋归原告别甲单独所有;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由原告别甲负责办理,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别甲负担;
二、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别乙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XXXXX(401室)房屋系被继承人别乙、被告付XX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别乙的50%产权份额由被告付XX继承;析产继承后,上址房屋归被告付XX单独所有;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由被告付XX负责办理,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付XX负担;
三、被继承人别乙名下的海通证券上海市XX营业部客户号XXXXX账户中的股票及资金余额由被告付XX继承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原告别甲、被告付XX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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