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X民事调解书
范旭贇律师
时间: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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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沪0110民初1551号原告:莫甲,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XX。原告莫甲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沪0110民初1551号
原告:莫甲,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贇,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XXX。
原告莫甲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莫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花钱大手大脚,消费支出远超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收入,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被告拒不改正不良的消费习惯,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莫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莫乙抚养费1,0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甲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莫乙随原告莫甲共同生活,被告徐XX自2026年2月起,每月11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莫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离婚后,被告徐XX自2026年2月起,每月第1周、第3周的周六下午5点到原告莫甲处接莫乙,晚上10点前送回原告莫甲处,原告莫甲应予以配合;
四、原告莫甲于2026年1月27日之前自愿支付被告徐XX 65,000元;
五、离婚后,现在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六、双方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七、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莫甲、被告徐XX各承担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6年1月2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记员 李X